財稅[2010]44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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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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